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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 17:02
孙某与李某于2013年4月4日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购买李某名下在深圳的一处房产,定金由某中介公司保管,但孙某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李某办理房产递件过户手续。事后李某才得知孙某系因不符合深圳购房资格,故一直拖延着不配合李某办理手续。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委托了我们创勤律师团队处理该案件。接手案件后,我方先发《律师函》催告孙某履行协助担保公司办理递件过户手续的义务,但孙某在催告的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故我方再次发函通知孙某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没收定金。后我方向深圳市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所交付的定金归李某所有。
在南山法院审理过程中,我方向法院提出我方意见,被告孙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深圳进行购买房产等重大民事行为,理应对深圳市关于房产限购等公知政策予以了解。被告孙某在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仍与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合同因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无法履行。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孙某交付的定金归我方所有,创勤律师成功为卖方追索到涉案合同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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