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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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 08:09
一、代办员工档案托管
服务对象:为各类单位和个人委托代办人事档案、人事关系托管。
办事程序::1、 由人才中心开具“商调函”;2、签定《人事档案管理合同》;3、 持“商调函”回原单位办理调动手续; 4、提交人事档案、人事关系(新参加工作人员到学校和教育部门提档);5、交省市中心存档案编号入库。
二、为员工建立业绩档案
员工业绩档案是个人在工作业绩方面的诚信记录,是人事档案的延伸和重要补充。人才业绩档案记载的不仅包括人才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人才职业经历、职业能力、职业信誉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的信息。作为人事档案的重要补充,人才业绩档案记载的信息更加完整、真实和具有时效性,能更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的反映人才的综合素质。是用人单位考察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随后,中共云南省为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庭、云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关于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意见》(云人[2001]124号)。文件第四条指出:省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权,对非人才服务机构和未经委托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有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和非国有单位,不得私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私自保管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才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不具备人事管理权的非国有企业、团体应把员工人事档案转到属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保管,做到“档随人走”、“人档统一”。
(二)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档案保管原则,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流动人员档案的传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一般不得邮寄或交本人及亲属自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登记整理,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严禁私自或允许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转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整理、装订整齐并加盖封章,档案转出后要及时收回回执。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不得外借。单位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按规定派专人持有效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不是中共党员的,不能查阅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人要严格遵守档案查阅纪律,不得公布或泄漏档案中的机密内容。
(四)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即时向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和传递工作,不得拒绝接受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严禁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明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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