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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5日 11:32
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工商注册咨询,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注册,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税务师已死亡;
(二)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
(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注册服务,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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