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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5日 13:34
某私营焦炭厂厂长王某,于1999年6月2日,不慎遗失空白的支票格式凭证4张,王某没有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及刊登告示。刘某拾到这4张支票格式凭证,并在其中一张上加盖私刻的“楚惟会计”的,金额填写为8万元。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1999年6月11日,刘某持伪造的支票及身分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收款人。商场收到支票后送银行入账时,遭退票。商场遂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该支票票款或退赔货物。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权利? (3).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试用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4).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答:(1).王某不承担责任。 因其丢失的不是已签章的空白支票,而是支票格式凭证,王某未在上签章。 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2).商场不享有权利。 首先,伪造的为实质无效,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 其次,在伪造的上,无真实行为人承担义务。 (3).构成犯罪。 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 犯罪构成要件有: ①刘某客观上有犯罪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票证诈骗的行为; ③侵犯了金融管理关系和特定的货币资金所有关系; ④数额较大。 (4).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楚惟会计-湖南会计培训、实训、实习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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