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主营产品:法律服务
2024年03月19日 08:15
类目 |
离婚律师 |
服务 |
优质 |
口碑 |
一致好评 |
咨询 |
一对一咨询 |
所在地 |
北京 |
硕恒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由房产律师组建,以房产法律服务为业务重点,代理房产法律纠纷。
离婚律师,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律师“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律师,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离婚律师相关法律
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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