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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主营产品: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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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24年01月17日 19:37

  • 价格 面议 (起订量: 不限 | 可售数量:面议)
  • 店铺地址 江岸区解放大道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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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产品名称:中国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

保险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中国人寿 ·康宁(2012)·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 多重保障

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健康保障 全面呵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为康宁终身(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

重疾范围

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

特定疾病 提前给付

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

高残意外 尽显关爱

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中国人寿 ·康宁(2012)·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5.瘫痪——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 严重冠心病

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不可逆(注2)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中国人寿 ·康宁(2012)·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635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ui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ui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ui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ui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ui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ui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免责声明:该产品“中国人寿保险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由用户所提供。该公司介绍、产品等相关信息均由用户自行负责,商品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用户完全承担,全天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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